最高检:去年851人因涉责任事故渎职等职务犯罪被查

28.02.2015  16:25

去年851人因涉责任事故渎职等职务犯罪被查  

检察机关今年将加大对事故的介入调查、依法独立开展调查和立案侦查力度  

 

  正义网北京2月27日电(记者 戴佳)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2014年,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593件851人。

  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向记者介绍,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查办各类事故所涉渎职犯罪案件工作,不断强化工作措施,积极介入或依法开展各类责任事故调查,先后受理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761件,共立案侦查事故所涉渎职犯罪案件593件851人,目前已侦查终结574件814人,移送审查起诉796人,提起公诉701人。

  这位负责人介绍,2014年最高检直接参加国务院调查组介入4起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组织指挥立案侦查事故背后渎职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9件49人。同时,最高检对38起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据介绍,从具体办案情况看,检察机关查办各类责任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呈现五大特点。一是涉案罪名高度集中。各类责任事故所涉职务犯罪案件共涉及渎职侵权和贪污贿赂两大类罪中的8个罪名,但主要集中在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这两个罪名。二是涉案的行业性特点突出,涉及建筑、煤矿、交通、非煤矿山、消防安全、化工生产、食品医药等7个行业的案件共有449件。三是涉案职能部门相对集中在安全生产监管、煤炭行政主管、建筑、交通、公安、国土等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四是查处的涉案人员级别偏低,多为科级以下和无行政级别人员。五是事故造成的损失后果十分严重,检察机关所立案的事故共造成162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5.6亿余元,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3714.25万元。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危害安全生产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犯罪和渎职犯罪人员,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没有依法移交,往往被降格处理,做党政纪处理或经济处罚,致使违法犯罪分子没有得到有效的查处;有的虽然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轻刑化问题突出,被判处实刑的少,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多,刑罚的惩治和警示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据统计,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851人,在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后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147人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92人,占62.59%;宣告缓刑25人,占17.01%;判处实刑30人,占20.41%。

  此外,相关机制体制不健全也是重特大责任事故屡禁不止的诱因之一。有的保障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和政府领导监管主体责任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对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缺乏有效保障手段;有的惩治危害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致使在执行中偏于软、失于宽,对犯罪分子的“轻刑化”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等。

  针对当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表示,2015年,检察机关将灵活运用介入调查、依法独立开展调查和立案侦查等方式,切实提高事故调查的介入率和调查率。

  该负责人强调,对事故发生后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邀请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的,必须做到件件介入调查;对于事故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轻伤9人以上的事故,事发地检察机关必须做到全部介入和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对于构成犯罪的,不论涉及到谁,都必须依法立案侦查,并依法用好法律赋予的侦查手段和措施,有效地突破案件。

  同时,检察机关今年将针对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中失职渎职,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案件;在交通建设、安全营运、监督管理、交通秩序维护等工作中失职渎职,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犯罪案件等8类重点,严肃查办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