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民主评议工作必须用法律和制度来保障
人民政协民主评议工作必须用法律和制度来保障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三大职能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主评议工作是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是提高民主监督组织化程度和监督效果的重要举措。
然而现实情况是,民主监督虽然与执政党的党内监督、国家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相辅相成,但因为缺乏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和纪律强制性,因此执行效果大打折扣,进而导致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工作可大可小、可轻可重、可缓可急,随意性较大。
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政协民主评议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人民政协涵盖了政党、民族、宗教、行业、界别、阶层、海内外同胞等众多关系,几乎囊括了所有领域和社会成员,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民主评议)工作,不仅具有政治权威性和组织专业性,而且具备民意的广泛性,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二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由此可见,人民政协相关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已被放在了更高层面给予关注、研究、推进和完善。三是推进人民政协民主评议工作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更是中国共产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手段。因为人民政协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围绕的是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的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评议的目的是查漏补缺、形成共识、协商对策、排除发展障碍,可以说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工作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一脉相承。
理论自信是基础,制度保障是关键。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三大职能之一,在当前民主监督制度体系本身还不够完整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该加紧研究并做实民主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特别要准确分析在民主监督之外其他监督形式的现实状况和制度设计。只有在知己知彼的前提下,才能科学设计并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制度体系,才能在民主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顶层视角下,切实在法律和制度层面明确并细化监督评议什么、与谁监督评议、怎样监督评议、监督评议结论如何处置等问题。这里应该充分考虑,制定法律和制度既要杜绝大而空、难以把握、无法操作的原则性表述,又要避免事无巨细的情况产生,尤其对重大事项缺乏监督评议的行为要有明确的救济手段、责任认定和追责条款,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评议工作的正当性、操作的规范性、程序的可行性与评议结果的合法性,从根本上解决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工作由“主观希望”到“客观必然”的转变。
民主评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人民政协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保障和关键因素,只有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明确人民政协民主评议工作的对象和内容、方法和程序、组织领导和制度要求、评议结果和救济追责等,才能在新时期真正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
(作者系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信息中心副主任、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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