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内蒙古人身损害赔偿不再分城镇农村居民

28.03.2020  12:51

    昨日,记者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自4月1日起新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

    据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自4月1日起,全区各级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在民事诉讼中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据介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始终高度关注涉及民生热点难点问题,统一城乡赔偿标准将实现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体现民法公平正义原则。今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从审判实际出发,强力指导全区法院试点业务工作开展。(记者 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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