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30日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区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通过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等措施,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现代化内蒙古、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贡献力量。
二、政策措施
(一)建立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
1.建立自治区科研机构、高校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在保障基本工资正常增长的基础上,以科研机构、高校所在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为托底线,绩效工资总量可以在基本标准线的3倍内核定。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且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明显偏低的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倾斜,倾斜的幅度控制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10%以内。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测试分析、技术服务等活动获得的报酬、奖励,国家和自治区各类重点人才工程人员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科研项目绩效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绩效工资分配由单位自主决定,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要科学合理,充分体现知识价值分配导向,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考核结果适当拉开档次,不得平均分配。
2.完善科研机构、高校内部分配激励机制。科研机构、高校要履行法人责任,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制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与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突出业绩导向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合理调节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实验设计与开发人员、辅助人员和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的收入分配关系。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探索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加大在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科研机构、高校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科研人员,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同意,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或项目工资等多种分配办法。对不同类型的研究人员,科学设置考核周期,合理确定评价时限,避免短期频繁考核,形成长期激励导向。鼓励科研活动单位对获得自治区政府及部门以上奖励的科研人员,给予适当的配套奖励。
(二)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
3.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科研机构、高校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可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其中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经第三方评估定价有市场需求的,应在2年内转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制度,科研机构、高校应于每年3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实行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统一公开公示制度,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明确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确定最终成交价格。推动建设集科技成果展示、供需对接、技术交易、专家咨询与政策激励为一体,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科技成果大数据交易平台,引导建设若干区域性技术产权交易平台。
4.强化科技成果收益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科研机构、高校将成果转移转化所获收益用于奖励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利用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后连续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5.规范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机构、高校正职领导(不含内设机构)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得股权奖励。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限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6.健全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国有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或者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激励。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提高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收入水平。
7.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
8.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承担财政科研项目的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内党办发〔2017〕30号),制定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细则,结合科研人员工作实绩,合理安排间接经费中绩效支出。科研机构、高校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人员经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经费支出,自行确定结余资金的使用。
9.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项目经费管理制度。落实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劳务费、间接费等支出的规定,加大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智库项目,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四)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10.落实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政策。科研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科研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表现和业绩作为在原单位参加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据。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科研机构、高校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离岗创业人员可在离岗创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
11.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鼓励利用网络平台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
(五)扩大科研机构、高校自主权
12.落实科研机构、高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科研机构、高校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鼓励科研机构、高校设立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创新。
13.完善职称评审制度。具有重大发明创造、转化科技成果取得显著成绩、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以及理论创新、决策咨询支撑、社会影响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技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对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应用型人才,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三、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和落实责任制度,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推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改革有序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立足本职、主动作为,科研机构、高校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制定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考核和评价管理办法,建立第三方评估评价机制,规范相关激励措施,推动形成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的正向激励。要加大相关政策文件解读力度,广泛宣传在政策实施中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着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自治区高校、科研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其他单位对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劳动者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也可以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收入分配办法。
[责任编辑 孙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