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到乡下买房养老可行吗?
09.06.2015 17:19
本文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案例】2011年底,早已厌倦了城市喧嚣生活的王大伯,与老伴儿到郊区农村买下了张老汉的3间瓦房,经简单装修后,老两口就兴冲冲地搬到了乡下。谁料仅仅过了两年,张老汉原本在外打工的儿子在家乡订下一门亲事,张老汉打算将王大伯所住的这套房屋给儿子做婚房,于是向王大伯提出收回房屋。请问,王大伯与张老汉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王大伯是否应退回房屋?
【分析】我国农村实行严格的宅基地管理制度,虽然房屋可以买卖,但宅基地禁止买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租、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进一步指出:“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持否定态度。农民将自己的房屋出卖、出租后再另行申请宅基地的,也为法律所禁止。小产权房并没有真正的产权,没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房管部门也不会给购房合同备案,其转让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此,王大伯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应将房屋退还给张老汉。
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购买农村私房的合同皆属无效,在本村村民之间购买房屋、外村村民购买本村房屋(前提是取得本村村民资格),以及城镇居民取得本村村民资格后购房等情况下,买受人缴纳了相关契税,通过了相关审批时,一般认定合同有效。(内蒙古宏德律师事务所供稿)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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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2015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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