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测算、按月发放”
20.02.2017 19:11
本文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记者2月17日从相关部门获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内蒙古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为全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或全区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的。
据了解,联动机制补助对象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贴标准:价格临时补贴以自治区为单位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以下公式按月测算:城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自治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农村牧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自治区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标准参照城市补助对象的补贴标准执行。联动机制启动后,城市每人每月补贴不足30元的,按30元发放,超过30元的据实发放;农村牧区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5元的,按15元发放,超过15元的据实发放。
《通知》明确,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测算、按月发放”的办法。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记者张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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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7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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