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7月1日起实施
27.05.2015 13:30
本文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7月1日起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将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为防范和制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牟取暴利、乱收费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讯地址、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记者 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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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5.2015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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