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管一问三不知 主体责任落实成空谈
120 烧结机头自动监测设备私自设置温度阀值
比对监测孔未按规定封闭
近日,自治区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兴安盟开展督察时,发现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企业排污状况等问题,并多次以“没有自动监测站房钥匙”为由拒绝自治区督察组检查。
一、基本情况
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958年建厂,厂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城市建成区内,占地面积72万平方米。2007年辽宁方大集团将其重组,转制为民营企业,2014年被敬业集团二次重组。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建有烧结、炼铁、炼钢、轧钢等生产工序,主要产品包括热轧钢筋、热轧光圆钢筋等。其中烧结工序有110 、120 两条带式烧结机,烧结机头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2“二氧化硫200mg/ ,氮氧化物300mg/ ,颗粒物50mg/ ”,是兴安盟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大户。
二、主要问题
(一)企业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不到位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补充和延伸,参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其中第三十六条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违反规定推诿、拖延、拒绝支持协助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多次以“没有自动监测站房钥匙”为由拒绝环保督察检查。现场检查在线设备运行维护时企业全厂停产检修,导致无法开展适时比对监测工作。经查,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2019年未做过全厂所有设备同时停产检修,不知何故,在督察组进驻期间停产检修10天之久。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督察组在问询企业环保部长时,一问三不知,作为企业环保主管负责人,对企业生产设施运行状况不知道,对企业应执行的国家技术规范不知道,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维现状不知道,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日常运行维护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不清楚。现场检查、调阅运维记录和相关资料发现,110 、120 烧结机头未按照技术规范规定的内容、频次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无法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不到位。
(二)第三方运维公司落实设备运维责任不到位
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10 烧结机头自动监测设备由吉林省利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行维护,120 烧结机头自动监测设备由兴安盟创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行维护,运维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运维责任。但在督察检查中发现,120 烧结机头自动监测设备存在12个问题,110 烧结机头自动监测设备存在6个问题。督察组现场对120 烧结机头自动监测设备通入5组标气校验,示值误差在-12.72%至5.8%之间,设备严重失控,在120 烧结机头自动监测设备在工控机系统私自设置温度阀值,当温度低于47°时,工控机上传的二氧化硫浓度、氮氧化物浓度、烟尘浓度、烟气流量均为0值,不能真实反映企业排污状况,110 烧结机头自动监测设备显示的工控机数据与上传到环保平台数据不一致,没有保障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的正确性,采样管线、比对监测孔违反技术规定,影响了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准确性。
(三)企业自动监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实际排污状况
2019年以来,110 、120 烧结机头因漏气导致烟气排放氧含量数据在18-20%之间,接近空气中氧含量浓度(20.8%),与国内同类型企业(氧含量11-16%)的数据差异较大,这表明烟气污染物在测量前已被空气稀释,不能真实反映实际排污状况。在没有脱硝设施的情况下,110 、120 烧结机头氮氧化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平均浓度约44mg/ ,低于同类型企业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约3-4倍,且无法说明原因。该数值低于钢铁烧结工艺超低排放标准(NOx小于50mg/ ),有违常识。在督察组问询时,企业对此种情况号称毫不知情,自认属于正常排放。
三、原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产生原因主要是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意识缺失,依法排放污染物和依法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意识淡漠,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环保管理人员不履职、恶意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和各类技术规范,放任第三方运行维护企业的日常管理,对长期未解决的问题相互推诿扯皮,对企业生产设施和自动监测设备的不正常运行长期熟视无睹。
针对上述问题,督察组将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并要求地方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自治区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