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报告工作圆满结束 逾19万户市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年报是商事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也是市场主体“宽进”基础上实施“严管”的重要举措,更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去年3月1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国务院适时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并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信用信息工作由各级政府领导,并按照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公示其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自治区工商局立即开展此项工作,报请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切实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监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对贯彻落实“一条例五规章”,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加强部门协调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报请自治区政府批准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方案》,着手建设自治区、盟市和旗县三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2014年10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按照统一规划、应用一体化的要求,统一全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模式,不断完善系统功能,在自治区工商局内外网统一部署。 去年10月1日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通运行以来,全区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深入学习、加强培训、广泛宣传的基础上,狠抓了制度建设、公示催报、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社会查询、部门协调等工作,实现了工商公示信息、企业年报公示、即时信息公示、统计查询等功能的平稳运行。
为确保在今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企业年报公示的既定目标,国家工商总局和自治区工商局在4月初分别召开了企业年报公示工作会议,对企业年报公示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要求各地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如期完成年报公示任务。4月20日,自治区工商局派出四个调研督查组,对各盟市、旗县的企业年报公示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同时,全系统紧紧围绕强化企业信用信息监管这一中心,切实加大企业年报信息公示工作督办力度,开展了政策宣传、全员催办、领导包干、通报约谈、逐户排查、友情代办、适时抽查、定期考核、强化协调、依法管理经营异常名录等多种形式的企业年报公示催办工作。经过系统上下近9个月的艰辛努力,全区企业年报信息公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6月30日,全区2013年度企业年报率为86.87%,个体工商户年报率为93.65%,综合年报率为92.48%;未年报市场主体71424户,占7.52%。2014年度企业年报率为87.66%,个体工商户年报率为94.5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率为84.48%,综合年报率为92.86%,未年报市场主体89185户,占7.14%。
目前,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各类市场主体193183 户,其中企业53108户、个体工商户128886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农民专业合作社11189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按照《条例》规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方面给予限制或禁入。被限制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业务时,登记业务系统设置明显提醒限制功能。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公示信息、抽查信息、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手段实现政府监管职能,更好地服务于政府管理,为政府各部门开展协同监管、信用约束和管理决策等提供依据。 (王景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