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企业权益保护规定:违规收费企业可拒交

16.06.2015  16:07

  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区日前正式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权益保护规定》。规定明确企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收费项目,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从事征订报刊杂志或者刊登广告等行为。

  规定指出,按照国家与自治区规定权限、程序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详细列明,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机关不得向企业收取目录清单以外的任何费用。新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为依据,新设立的涉企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依据,并纳入涉企收费目录清单。违反以上规定收费的,企业有权拒绝。

  同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督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将收费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及所属单位开展涉企的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按照国家与自治区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事先报经批准。

  按规定,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从事下列征订报刊杂志或刊登广告;捐赠、赞助财物;出资编印名录、年鉴、画册,拍摄影像资料或者举办活动;承担差旅费、通讯费、餐饮费、会议费等费用;无偿出借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培训等。

  对于违反规定,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自行改正;行政机关不自行改正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法定职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职责,由有权机关按照法定职权责令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记者张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