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聚焦优化营商环境提出8条意见 以“硬约束”提升“软实力”
1月11日,自治区纪委监委2021年1号文件《关于发挥监督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发布,在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聚焦优化营商环境提出8条措施,以纪检监察“硬约束”提升营商环境“软实力”,推动全区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
据了解,《意见》将通过深化政治监督,全面加强对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减税降费让利助企纾困政策措施,坚决整治贯彻落实中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轻视忽视、应付对付、延后滞后等突出问题,确保政令畅通、落实到位。
此外,《意见》还明确对优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政府部门兑现政策、简政放权、市场监管行为、政务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追责问责的具体情形和方法措施。如,在履行主体责任方面,对优化营商环境不重视不研究、决策部署不科学不民主、执行落实靠部门靠下级,项目实施“舍本逐末”、推进实施“劳民伤财”、遗留问题“久拖不决”等问题的;在诚实守信方面,对不考虑企业实际强行集资借款、长期欠钱不还,以化解政府债务名义侵害企业利益的;在简政放权方面,对该放没有放、明放暗不放、上放下不放、责放权不放,审批流程过多过繁、审批时限过长过久,体外循环、审批回流,部门间互为前置、互相证明、推诿扯皮等突出问题的,纪检监察机关跟进监督,严肃追责问责,推动政府及职能部门最大限度为企业“松绑”、为市场“腾位”。
对于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意见》督促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资金支持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着力发现并纠正承诺不兑现、资金不到位、任意违约毁约、新官不理旧账等突出问题;督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时清偿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国有企业及时清偿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从严查处政府及职能部门不诚信不践诺背后的腐败问题、责任问题、作风问题。
记者注意到,《意见》要求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查处领导干部、关键岗位人员违规干预招投标、参与操纵中介服务行为;坚决查处对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置若罔闻,对企业的合法权益不管不顾,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坚决查处政务服务大厅不入驻、人进事不进、事进权不进、“前店后厂”、办事两头跑等问题;坚决查处政务服务中吃拿卡要、“雁过拔毛”、效能低下、超期办结等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带老板上任”、为不法商人企业充当“保护伞”,以及在服务民营企业过程中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等违纪违法问题;坚决查处在处置涉企案件中利用职权干预司法、内外勾结、司法不公、执法不严、枉法裁判、以法谋私等突出问题。
“《意见》的出台,向纪检监察机关吹响了整治营商环境的冲锋号,向各级党委政府发出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动员令,也向全社会释放了破坏营商环境必纠的强烈信号。”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监督重点重拳出击,对破坏营商环境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深化治标、强化治本,着力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全力打造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记者 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