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12月1日起施行

30.11.2017  06:55

  内蒙古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12月1日起施行

  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次月起发放抚恤金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记者 张昊文) 昨日,记者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明确,旗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搞迁就照顾,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伪证,不得以权谋私,坚决抵制和防止损害国家利益和残疾人员利益的行为。

  《实施细则》规定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其他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伤残证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旗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

  《实施细则》规定,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旗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参照本实施细则评定伤残等级,其伤残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发放的《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伤残民兵民工证》不再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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