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社保费后 伤残津贴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王某于2009年9月到兰陵县某公司工作,2012年8月在工作中受伤,后被鉴定为6级伤残。伤愈后,双方保留劳动关系,因王某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公司也未有其他合适的岗位安排王某,故双方约定,王某不再上班,单位按月发放其伤残津贴,给予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退休。2014年9月15日,王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称单位发放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单位补足差额。
仲裁委查明,王某受伤时月工资为1500元,该公司按照每月1200元的标准向其发放伤残津贴,扣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王某领取的工资不足1200元。
仲裁委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5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6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6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本案中,王某工作时月工资1500元,那么,其伤残津贴应为1500×60%,即900元,2014年兰陵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支付给王某的伤残津贴不能低于1200元。那么,这1200元是否包含王某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呢?《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可见,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剔除的项目。故本案中,在扣除王某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王某最终领取的伤残津贴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来源: 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