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我国页岩气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近年来,“页岩革命”使美国页岩油气产量大幅增加。借鉴美国页岩气开发成功经验,经过深入研究及多方测算分析,我们认为,我国页岩气产量2015年将超过50亿立方米,2020年有望突破300亿立方米、占国产天然气比重达15%左右。
我国页岩气资源丰富、禀赋较好,基本具备了大规模商业性开发的条件
我国页岩气资源丰富、禀赋较好。经过近10年的勘探开发实践、技术攻关和理论探索,我国页岩气开发的资源可获得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及性均得到了比较充分的论证,已奠定良好的发展基础,基本具备了大规模商业性开发的条件。
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2012年组织全国27家科研院所,对我国陆地上55个盆地或地区的页岩气资源量进行了测算。结果显示,我国有利页岩气勘探面积为150万平方千米,页岩气地质资源量为134.42万亿立方米,技术可采资源量为25.08万亿立方米。
页岩气开发已实现了重大突破,前景十分广阔。自2005年我国开始页岩气勘探工作以来,截至2014年底,近10年累计投资200多亿元、钻探页岩气井400余口,累计生产页岩气约13亿立方米,平均单井产量可达10万立方米/天;已完成多批次的页岩气勘探开发试验和有利区筛选,在四川盆地开始商业性开发,在南方其他地区见到较好的苗头,在鄂尔多斯盆地勘探开发有了实质性突破。
此外,我国已基本形成页岩气勘探开发关键技术与配套装备体系。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了页岩气资源评价和选区评价技术方法和标准体系;初步形成“工厂化”水平钻井、完井的关键技术体系;已形成页岩气储层大型水力压裂改造技术体系;初步形成页岩气开发配套工具与工艺流程;基本形成完备的压裂液体系;自主研发的3000型压裂车达到世界压裂装备的领先水平。
“十三五”时期我国页岩气应实现大规模商业性开发
我们认为,“十三五”时期我国页岩气的发展目标是到2020年页岩气年产量突破300亿立方米。建成一批页岩气勘探开发区和页岩气田,完善页岩气管网与配套设施,实现大规模商业性开发。页岩气勘探开发关键技术攻关取得重大突破,初步实现核心技术自主化和主要装备国产化,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页岩气技术标准和规范,形成比较完善的页岩气产业化政策体系,为2020年—2030年我国页岩气大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通过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页岩气大规模商业性开发提供有力支撑。我国页岩气开发模式、组织模式、管理模式和商业模式正在逐步形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建立生产组织机构,成立页岩气勘探开发领导小组,实行一体化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生产需求、技术先进、信誉良好”原则,组织各方施工队伍,以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降低勘探开发成本;二是制定周密的运行计划,围绕“勘探、生产、现场、成本、安全、环保”等环节建章立制,实现生产过程有章可循、规范运转;三是规范施工组织,运用市场机制、资质约束、政策扶持等手段,充分调动石油公司、地方政府和民营企业的积极性,形成技术、资金和社会资源综合优势,以确保计划和技术要求执行到位;四是创建良好的企业和地方政府关系,通过联合参股、由地方单位委派联营机构高管等方式,有效解决用地、用水以及当地人员就业、发展地方经济等问题。
通过开发配套技术创新,加速推进页岩气的大规模开发。在我国,页岩气开发技术创新也促使页岩气开发周期大大缩短、成本明显下降。研究结果表明,目前我国页岩气开发尚处于初期阶段,技术、装备、管理、体制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提升和完善,通过创新提升发展空间的潜力还很大,因此降低成本的空间仍然很大。
尽快健全和完善一系列政策保障措施
尽管我国页岩气开发已实现了重大突破,但进行大规模商业性开发仍然面临矿业权有待全面开放、技术创新有待重大突破、环境监管有待加强、财政支持政策有待延续等诸多问题。因此,为促进我国页岩气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必须尽快健全和完善一系列政策保障措施。
首先,建立国家级页岩气数据库,切实落实页岩气矿业权的开放政策。尽快完善页岩气资料统一管理制度,将页岩气的资料提交与矿业权管理直接挂钩,实现页岩气矿业权管理流程的综合集成和数据共享。建设国家页岩气资源公共信息网,搭建集动态信息、公共信息、矿业权管理和原始数据管理于一体的页岩气信息管理、发布与共享服务平台,以切实落实页岩气矿业权的开放政策,真正做到公平准入,鼓励有效竞争。
其次,创新组织模式,强化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加大投入力度,统一组织强化理论研究和技术攻关,尽快形成一支国家层面的科技攻关力量和一批可供全社会共享的高新技术专利。优化整合页岩气重大专项、“973”等科技攻关项目,紧紧围绕基础理论、工程技术等重点方向,集中科研机构和中国石化等单位的优势力量,创新组织模式、强化协同攻关,尽快形成与我国地质条件相适应的地质理论、工程技术和装备体系。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强化监管。需要尽快制定、完善相关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和标准;培养充足的许可审批与监管人员;研发现场监测设备和构建系统化检测方法;推动环境监管的信息公开和公共参与,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