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第四环境保护综合督查组向兴安盟反馈督查情况
07.01.2017 02:06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为贯彻执行《2016-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实施方案》,2016年11月10日至15日,自治区第四环境保护综合督查组对兴安盟开展了综合督查。督查期间,督查组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调阅资料、调研座谈、走访问询、受理举报、现场抽查下沉督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先后对4个旗县市、3个重点工业园区、2个自然保护区、38家企业和4个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霍林河高力板水质监测断面进行了现场检查。12月30日,督查组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向兴安盟进行了意见反馈。
督查组认为,近年来,兴安盟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环境保护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得到有力加强、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督查组指出,兴安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明显进展,但生态环境依然十分脆弱,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任务依然繁重,要在今后工作中加以研究、认真对待、加以解决。一是部分重点工作推进缓慢,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和“久拖不验”等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二是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建设滞后、运行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普遍存在。三是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发问题依然存在,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监管不严,非矿山监管工作乏力等。
督查组要求,兴安盟各级党委、政府要清醒认识当前生态环境非常脆弱的现实,深刻理解“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主动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之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全力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07.01.2017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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