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保障体系:让内蒙古七类困境儿童幸福生活
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全面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使内蒙古自治区七类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督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优化,困境儿童生活得更加幸福。
七类困境儿童分别为: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或患精神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双方失踪、重残(2级以上残疾)、重病或患精神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儿童。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失足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流动儿童等。
意见指出,整合现有医疗政策资源,进一步形成困境儿童医疗康复保障合力。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50%给予补贴。对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的管理制度。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完善助学金制度,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两补”政策和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不断扩大困境儿童资助面,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消除制度障碍,为流浪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加大对困境儿童的精神关爱,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刘晓君、靳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