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2015年版)》发布实施
18.02.2016 10:57
本文来源: 发改委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规范我区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活动,建立健全我区企业信用评价制度,促进我区信用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2015年版)》(内发改规范字〔2015〕11号)。这两个办法的出台,是我区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开展社会信用评价的政策依据,为全区开展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活动提供了标准规范。
目前,我区具有人民银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备案资格的企业征信机构共两家,分别为内蒙古征信服务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北开资信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是我区从事企业信用评价的合法征信机构。
本文来源: 发改委
18.02.2016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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