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

01.03.2017  19:35

内政办发〔2016〕11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积极开展劳模服务工作,更好地帮助自治区(省部)级劳模解决困难问题,给劳模的生产、生活提供良好保障,结合自治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劳模困难帮扶工作

劳模是民族的精英、人民的楷模,是党和国家的功臣,是社会积极向上的标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劳模帮扶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民心工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努力解决好劳模困难问题。

二、突出重点,创新劳模帮扶举措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在全面落实好《通知》的基础上,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创新劳模帮扶方式,着重围绕劳模帮扶资金投入、劳模生活困难补助、劳模医疗救助、劳模就业扶持、劳模住房保障或农牧民劳模困难帮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并在政策帮扶、资金帮扶等方面加强统筹规划,积极发挥各方力量,用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的方式,进一步做好劳模帮扶工作。

三、加强协调,做好检查督导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劳模帮扶工作。建立健全困难劳模帮扶机制,将存在就业困难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劳模,纳入本地区就业援助体系;对存在残病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劳模,要落实好医疗保险政策,对医疗负担影响基本生活的患病劳模,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给予帮助;对存在住房困难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劳模,符合本地区城镇或农村牧区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劳模,在劳动就业和资金辅助上予以倾斜;对年老孤寡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劳模,发挥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居委会)和社会公益组织的力量,在生活和精神上给予关心和照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严格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对挪用、占有困难劳模帮扶资金,工作懈怠及不作为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认真履职,务求帮扶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全心全意开展好劳模服务工作。针对困难劳模的不同情况和困难程度,精准制定实施办法,积极实现有效帮扶,切实解决困难问题。要将困难帮扶工作做细、做精,在细节上注重健全完善,在布局上注重科学规划,在落实上注重取得实效。切实将困难帮扶帮到点上,解决问题做到实处,彰显党和政府务实、为民的良好形象。

                                      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