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财政局联合地税局落实国家储备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9家企业受惠
09.01.2017 15:32
本文来源: 政府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日前,经市政府同意,呼市财政局联合地税局下发通知,明确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国家粮食储备库、呼和浩特市第二粮食仓库等9家承担粮储备业务的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可以享受相关减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文件中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类型为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六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税收优惠为: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订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6年已缴纳的应免税税款,从其他应缴纳税款中抵扣。自治区财政厅在内财税【2016】1304号文件中明确,承担市、旗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及直属库名单由盟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以明确,报盟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自治区备案。
呼市财政局、地税局会同粮食局,对呼市政策性商品储备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后,确定了符合规定的9家企业,在确保相关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要求各旗县区财政、地税机关对相关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并依法征税,同时规定免税当年未实际发生商品承储业务或未取得财政储备经费(补贴)的企业,当年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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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2017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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