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检察院召开党组会学习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7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召开党组会,再次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研究制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规则(试行)》。
会议强调,要正确认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指出,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组建设。2015年,经中共中央批准,颁布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是 1945 年党的七大正式确立党组制度以来首部规范党组制度的专门党内法规,对党组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出全面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把党组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要求,要紧密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切实把思想和认识、力量和行动凝聚到中央的要求上来。人民检察院党组是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批准设立的,承担着执行党的决策部署的重要职责,对于确保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治区院党组必须要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深刻领会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大意义,切实把人民检察院党组建设成为推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核心,确保检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会议审定通过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规则(试行)》。制定自治区院党组工作规则既是自治区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规定的重要举措,也是集中解决目前自治区院党组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有力措施。要求迅速下发文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