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内蒙古煤炭资源税改革正式实施。改革后,按照国务院 “不增加企业总体负担”要求,自治区全力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助力资源税改革。目前,全区煤炭资源税新旧税制顺利完成转换,改革运行平稳。
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后,内蒙古首先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其次,为进一步减轻煤炭等企业负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联合下发了内财非税〔2015〕74号文件,公布了全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主要内容是:一是停止征收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费。二是2015年1 月 1 日起,凡未列入《内蒙古自治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内蒙古自治区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和基金,一律停止征收。三是全区各盟市、旗县自行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一律废止,被收费企业对擅自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有权拒缴。四是加强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上述清费政策实施后,经测算,2015年预计减轻内蒙古境内煤炭企业负担103亿元以上,其中,鄂尔多斯地区煤炭企业减负92亿元,吨煤税费负担平均降低14.6元;内蒙古东部地区煤炭企业减负11亿元,吨煤税费负担平均降低2.6元。
近期,煤炭企业及新闻媒体对内蒙古煤炭资源税改革给予积极评价。例如,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依据内蒙古煤炭资源税9%的税率标准,公司税赋在调整后相比调整前变化不大,对公司净利润无重大影响”;经济参考报、证券日报报道称:“内蒙古地区(煤种)是适应未来需求的清洁煤种,而且开采成本非常低,几条运煤铁路也会陆续开通,(改革后)内蒙古煤炭的竞争优势还是比较大的” 。
下一步,内蒙古财税、煤炭、经信、国土等部门将按照清费立税原则,进一步协调清费与立税步调,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自治区各项清理涉煤收费基金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合力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
(税政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