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2017年1-3月份全区汽、柴油临时 吨与升折算系数的通知

29.12.2016  20:39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为适应全区车用汽、柴油从2017年1月1日起全面升级至国Ⅴ标准的要求,规范全区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开展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检测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4]390号)规定,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区汽、柴油密度进行了检测。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年1月1日0时至2017年3月31日24时,我区汽、柴油执行2017年1-3月份临时吨与升折算系数。

二、我区东部地区(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赤峰市、通辽市、锡林郭勒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西部地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分别执行统一的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具体吨与升折算系数和密度见附件。

三、附件中未列标号的国Ⅴ标准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2016-2017年度全区冬季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6]1081号)中相同地区对应标号国Ⅳ标准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执行。

四、全区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销售汽、柴油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各级价格监测和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检测和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成品油市场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五、2017年1-3月份汽、柴油临时吨与升折算系数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六、自2017年1月1日0时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2016-2017年度全区冬季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6]1081号)废止。

 

附件:2017年1-3月份全区汽、柴油临时吨与升折算系数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

2017年1-3月份全区汽、柴油临时吨与升折算系数表

单位名称

汽油 92# (Ⅴ)

汽油 95# (Ⅴ)

汽油 98# (Ⅴ)

柴油 -35# (Ⅴ)

 

 

 

东部区

平均值密度

732.8

749.9

745.5

 

 

 

 

VCF20

1.02678

1.02894

1.02371

 

 

 

 

折算系数

k

1333.1

1298.0

1312.3

 

 

 

 

西部区

平均值密度

736.3

751.6

747.5

825.3

 

 

 

VCF20

1.02282

1.02141

1.01264

1.01699

 

 

 

折算系数

k

1329.8

1304.5

1323.1

1193.0

 

 

 

 

(注):油品密度为换算到20℃的标准密度,单位:kg/m 3 ;油品温度为罐内油品的平均温度,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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