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污染源普查对象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污染源普查对象:
您好!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准确把握我国各类污染源排放及污染治理工作状况,国务院决定以2017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确定的全区试点地区,我市已全面启动普查工作。本次普查对象为我市有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范围包括全市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所有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污染源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准确掌握我市污染源排放现状,有针对性地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绿色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对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全面建设“美丽青城”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当普查员佩戴工作证执行污染源普查任务时,请您消除疑虑,积极配合,按时、如实地填报有关资料。普查期间,您若有任何疑问,都可向普查员询问,普查员将给您详细的指导。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将依照法律规定为您提供的资料保密,普查资料也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征收环保税的依据。
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希望广大普查对象充分发扬“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主人翁精神,积极行动起来,关心普查、参与普查、配合普查,为全面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让首府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空气更清新做出应有贡献!衷心感谢您对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配合与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呼和浩特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