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
(2016年12月27日)
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下简称全面两孩政策),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一)充分认识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深刻理解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事关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康,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长期以来,在全区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在社会各界和各族群众的理解支持下,我区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人口出生率由1982年的212‰下降到2015年的772‰,资源、环境压力有效缓解,人口素质明显提高,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但也要清醒看到,我区欠发达的区情仍未根本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不会根本改变。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性和长期性,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总量与结构、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关系,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最大限度发挥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
(二)充分认识人口发展呈现的转折性变化,深刻理解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大意义。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十二五”时期以来,我区人口形势同全国一样,发生了重大而显著的转折性变化。主要表现在,人口总量增长势头明显减弱,劳动年龄人口和育龄妇女开始减少,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群众生育观念发生重大转变,少生优生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家庭规模趋向小型化,养老抚幼功能弱化;人口红利减弱,劳动力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为有效应对这些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启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重大决策。这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有利于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各级党委、政府要准确把握新时期人口发展的形势、规律和特点,增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伟大胜利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三)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我区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主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努力实现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人口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基本原则。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要坚持法治思维、创新精神、务实作风,准确理解和把握好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尊重家庭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引导群众负责任、有计划地生育。
——创新发展。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
——法治引领。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立法对完善生育政策和服务管理改革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法治水平。
——统筹推进。注重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做到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与服务管理改革同步推进、配套政策同步制定和实施。
(五)主要目标。到2020年,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和家庭发展支持体系较为完善,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诚信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计划生育治理能力全面提高;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人人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保持适度生育水平,人口总量控制在规划目标之内。
三、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六)依法组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效衔接。各盟市要综合评估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政策平稳落地、生育水平不出现大幅波动。严禁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落户、入托、入学等挂钩,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七)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取消二孩生育审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孩子。改进再婚等情形再生育管理。优化再生育审批流程,推行一站式服务和承诺制,实行限时办结。全面推行网上办事,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效率。推进生育服务证、母子健康手册和儿童预防接种证等证件整合,逐步实现“多证合一”、一次领取。深入开展诚信计生活动。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八)完善出生人口监测预测机制。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五级出生人口监测网络,建立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人口变动情况和生育意愿摸底调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形势分析,科学预测出生人口变动趋势,做好政策储备。加快推进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实现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户籍管理、人口健康、社会保障、婚姻、教育等信息共享。(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统计局、民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九)优化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完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加强儿童医院、妇产科医院以及综合医院、蒙医中医医院产科、儿科建设,适当增加产科、儿科床位,满足新增公共卫生服务需求。根据人口变动情况,合理规划配置社会保障、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等资源。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婴幼儿托管中心、幼儿园和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等服务机构。(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四、大力提升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十)加强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落实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制定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转诊网络管理规范等配套措施。发挥蒙医、中医在妇幼健康服务方面的独特优势,丰富蒙医、中医服务内容和服务产品,加快建设蒙医、中医远程会诊平台。支持高等医学院校开设儿童医学相关专业,合理安排招生计划,加快培养产科和儿科医生、助产士等人才,做好产科和儿科医生、助产士在岗和转岗培训。扩大医疗保健服务机构考核招录产科、儿科医生的自主权。合理确定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价格,建立向产科、儿科和妇幼保健服务人才倾斜的薪酬分配机制。推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优先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及时、适宜的健康服务。全面推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向育龄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服务,提高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科技厅)
(十一)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按照常住人口配置服务资源,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范围,落实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巩固完善流动人口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的“一盘棋”工作机制。推进流动人口信息网上核查共享,做好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生育登记服务。广泛开展生殖健康科普宣传,增强流动人口等人群自我保健意识和防护能力。关怀关爱流动人口和留守人群,促进社会融合。(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综治办、新闻出版广电局、团委、总工会、妇联、计划生育协会)
(十二)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完善宣传倡导、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卫生计生机构改革,稳定和加强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计划生育工作力量,增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能力。妥善解决好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的报酬待遇、养老保障等问题。对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满10年离职的工作人员,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旗县财政予以解决。做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工作,建立旗县级主创、盟市级推荐、自治区评审的工作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生力军作用,加强旗县(市、区)、苏木乡镇级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能力建设,更好地承担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慈善与帮扶救助活动。在城乡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引导群众广泛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计划生育协会、总工会、团委、妇联)
五、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
(十四)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体系。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力度,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使他们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帮扶力度,落实好法律法规规定的扶助政策,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扶贫办、残联)
(十五)提升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建立和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政策,鼓励按政策生育。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服务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生活困难。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增强社区幼儿照料、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等服务功能。将计划生育家庭发展项目与精准扶贫等扶持政策有机结合,安排扶贫项目、资金要向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倾斜。广泛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和新家庭计划。(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扶贫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残联)
(十六)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加大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依法保障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财产继承权和土地草牧场承包权,依法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的措施,创造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成才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加强部门协调和区域协作,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总工会、妇联,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公安厅、教育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落实党政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进一步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完善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确保规定的各项奖励扶助和优惠免费政策、工作经费、人员待遇的落实。积极推动基层卫生计生机构改革,加强基层计划生育网络和队伍建设。做好信访维稳,对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党委组织部、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八)强化部门联动。坚持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度,发挥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发展影响评估机制,加强前瞻性研究,完善人口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规划,促进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有效衔接。健全部门配合、政策衔接、信息共享的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机制,重点解决好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牵头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取得的伟大成就,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加强人口基本国情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教育,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国情和国策意识。自治区主要媒体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支持政策落实和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引导群众依法生育。(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文化厅、教育厅、新闻出版广电局)
(二十)抓好督导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决定》精神和本意见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改革任务。强化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督查指导,将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本意见情况纳入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内容。加强对各项改革措施的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各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每年要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专题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自治区党委、政府每两年对各盟市开展一次全面督查,每年选择两个盟市开展专项督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及时组织重点督查。(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卫生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