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租原公司车间设备经营职工的用人单位是哪个?
事件:2004年,国有企业田野公司进行改制,在保留原企业的同时,由职工自愿出资入股组建了新公司——兴华公司。2004年7月8日的《田野公司改制方案》载明:兴华公司成立后,租用田野公司的部分剩余厂房、设备等生产经营资产,聘用田野公司职工进行生产经营,田野公司职工个人身份不变,田野公司与原在职职工的劳动关系不变。2004年10月26日,兴华公司成立,兴华公司按改制方案租赁田野公司厂房设备进行生产活动。
2006年,职工程玉琼到名义为田野公司的厂房和设备处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11月23日,田野公司被宣告破产。2012年6月18日,程玉琼以未享受破产企业职工待遇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与田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补缴社会保险和享受相关待遇等。同年11月4日,定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驳回其他诉请。程玉琼不服,诉至定州市人民法院。
说法:一审法院认为,应由程玉琼承担其与田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程玉琼的证人证言仅能证明其参加劳动的时间和实际提供劳动的事实,因出勤表、工资表没有田野公司的印文证明,且其工资并非由田野公司发放、其人员叶不受田野公司管理,也不能证明其用工主体是田野公司、其与田野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且“齿轮公司临时工统计表”,系田野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交的对争议临时工情况统计表,台头没有列明所属具体单位,不能作为应诉的田野公司破产管理人认可劳动关系的证据。程玉琼在田野公司改制后入厂,不属于田野公司改制方案所确定的与原在职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的范围。
一审判决,驳回程玉琼的诉讼请求。程玉琼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自己与兴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兴华公司自2009年10月14日才与田野公司订立资产租赁协议,在此之前兴华公司既无场资产又无职工,兴华公司实际上是田野公司设立的一个空壳。田野公司破产时,田野公司除临时工以外的其他职工,破产前的社会保险均由田野公司交纳,而不是由兴华公司交纳,同时,破产安置费用等也是由田野公司支付的。
二审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同原审一致。二审认为,程玉琼2006年上班时,田野公司已经将厂房设备及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兴华公司,有《田野公司改制方案》、兴华公司营业执照、2004年和2009年的两份租赁协议相互印证。程玉琼的《出勤表》明确载明为兴华公司职工出勤表,工资表均加盖兴华公司印章。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河北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