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索要猎头费因无发票致败诉

16.12.2014  15:02

  J某是外籍人士,经猎头公司介绍,进入一家外资公司做客户经理,签订劳动合同3年。J某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因实在无法忍受公司的作息时间和一些规定,于是提出辞职。外资公司表示同意并与其办理了相关交接手续。令J某没有想到的是,离职2个月后,她突然收到仲裁部门的申请书,书中表示外资公司要求她赔偿违约辞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即要求赔偿猎头费2万元。J某不服,决定委托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很多公司为了招聘合适的高级主管不得不委托猎头公司,但高管没做多久就辞职,给公司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本案例中,J某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外资公司可要求其赔偿招录所支付的猎头费;但在法庭上,外资公司无法提供支付猎头费的有效发票,最终导致败诉。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为减少员工离职给公司带来的招聘损失:一、应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和有竞争力的薪资待遇,创造有前途的工作氛围;二、应保管好招聘员工支付的猎头费的相关合同、发票和付款凭单等,为将来可能的诉讼做好准备。

来源:  辽宁职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