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高大上”的名头一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235万
鼓动客户购买珠宝并承诺返利,借此向公众大量吸收存款。日前,记者从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此案已经提起公诉。
2014年3月27日,张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和孙某某在青山区工商联大厦22楼成立内蒙古倚德丽尔艺术品文化传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时张某某任法人,2014年12月5日公司法人变更为孙某某,直至案发孙某某一直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该公司自注册成立以来以发宣传单、开讲座等宣传方式向客户承诺,购买珠宝后,他们会返租,之后将珠宝拿到国外参展(该公司并未将珠宝拿去参过展),以赚取参展费用。从而鼓动客户购买蓝珀等珠宝,并承诺以回租的形式给客户返利,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大量吸收存款。
据了解,该公司销售的蓝珀珠宝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2万元、5万元、10万元,该公司承诺,可以在一年内依照购买金额按比例给客户返款,第一种:前6个月给客户返款90%,后6个月返款90%,利润为80%;第二种:前8个月给客户返款100%,后4个月给客户返款60%,利润为60%;第三种:前10个月给客户返款100%,后两个月给客户返款90%,利润为90%;第四种:前8个月给客户返款100%,后4个月给客户返款36%,利润为36%。经审计,这家公司自2014年3月成立以来,出售蓝珀珠宝的收入共计3235万元,返利1308万元。
2014年12月,该公司开始筹备成立另一家公司,内蒙古倚德丽尔艺术品文化传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藏友可以按照未返利的金额入股,成为新公司的股东。而实际上该公司并未成立,2015年2月该公司无法再返利,由此案发。
经鉴定,内蒙古倚德丽尔艺术品文化传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售价2万元的蓝珀珠宝价值200元,5万元的蓝珀珠宝价值600元,10万元的蓝珀珠宝价值3000元。
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内蒙古倚德丽尔艺术品文化传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3235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依法提起公诉。(记者宋美慧 通讯员郭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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