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司《关于做好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双先”表彰相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双先”表彰复审评选委员会评审,推荐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哈斯巴彦尔同志为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正式推荐对象,现进行公示。
一、 先进集体评选条件、基本情况、先进事迹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
策部署,坚持“四个最严”,落实“四有两责”,积极落实各项重大改革任务,在本地区形成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
2.认真落实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各项工作要求和任务安排,统筹区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优化工作机制,重视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日常监管工作成效显著,积极推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3.针对社会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注重风险防控,积极开展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问题的飞行检查、专项检验和集中整治,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突出成绩,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日趋减少。
4.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协作,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注重干部队伍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形成鲜明向上的监管文化和工作理念。
5.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先进集体基本情况
2014年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后,新组建了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核定行政编制46名,工勤编制6名,内设12个职能科室。下设三个事业单位,分别是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稽查支队(加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牌子),乌兰察布市药品不良反应中心,共有专业技术人员103名。主要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消费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三)先进集体主要事迹
乌兰察布市地处内蒙古自治区中部,2009年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为“全国十个地级食品安全示范市”之一;2013年被中国城市竞争力研究会评为“中国十佳食品安全城市”;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被自治区食安委评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优秀盟市”;今年,被国家食安委列为全国创建食品安全城市试点地区。
1.坚持党政同责,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
(1)健全责任体系。市县乡三级政府都成立了以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的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市委、政府每年召开党政联席会、办公会和食药安委会7次,解决实际问题。市人大和政协每年开展执法检查、专题协商各1次,督促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2)保障经费投入。各旗县市区政府按照人均每年15元的标准,将食品安全监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2015年开始,市政府将连续五年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农贸市场建设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配套建设。
(3)严肃问责追责。市委、政府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作为党政“一把手”工程,考核权重由原来的1%增加到了5%。印发了《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层层签订责任书,对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地区和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责任领导严肃追责。
2.坚持改革创新,建立统一完善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
(1)率先完成体制改革。我市于2014年4月完成了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市县乡三级全部独立设立监管机构,做到了职能、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和培训“六到位”。
(2)健全监管制度体系。建立完善了生产经营、应急管理、案件稽查等制度104项。完善了农畜产品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两大机制”。
(3)提升监管检验能力。投入1000多万元建立了电子监管平台,已对3000多家重点企业实现了电子追溯和实时监控。投资3800万元、建筑面积6693平方米的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已经投入使用,丰镇市、察右后旗、四子王旗国家区域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室于年内投入运行。2014年至今累计完成食品抽检13000多批次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3.坚持产管并重,全力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和建设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
(1)日常监管实现网格化。将1000多名一线执法人员和1762名协管员全部网格监管,做到了信息采集、政策宣传、培训教育、安全预警、日常巡查“五个监管”在网格。
(2)食品“三小行业”实现标准化。制定出台了《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全覆盖工作方案》和《示范创建标准》,通过持续努力,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示范创建标准实现了全覆盖。
(3)小作坊生产实现园区化。深入开展食品加工园区建设,实现了小作坊入园统一经营。全市已建成食品加工园区13个,食品加工小作坊入园率达80%以上。
(4)小摊贩经营实现市场化。农村牧区,全市建成便民连锁超市1218个,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0%以上。城镇,建成29家综合农贸市场,流动摊贩入市率达到95%。
(5)小餐饮改造实现透明化。大力推行“明厨亮灶”工程,打造了4800多个亮化厨房,实现了“明厨亮灶”和在线实时监管。
(6)药品经营企业实现连锁化。大力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连锁发展。整合后新增连锁企业14家,新增率达280%;428家连锁药店药品经营连锁率达到65%,连锁率提高了57%。
4.坚持共建共治,形成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管理大格局
(1)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加大对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和建设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的宣传,目前市民对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的知晓率达90%以上,满意度达70%以上。
(2)及时公开公示信息。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全部纳入“全区智慧食药监管平台”办理,网上审批率、信息公开率均达100%。
(3)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公安部门成立了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机构。2014年以来,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0万余次,共立案1200余件,全部结案,依法关停企业和商户85家。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基本情况、先进事迹
(一)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对党忠诚,信念坚定,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风正派,品德高尚,严于律己,清正廉洁,连续专职从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5年(含)以上且无违法违纪行为,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热爱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在工作中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在本职岗位上取得了显著成绩。
2.认真学习,勤于钻研,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突出,工作中有重大创新、发明、发现,对监管工作影响深远。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时,能够勇挑重担、应对科学,做出过突出贡献。
3.勤奋敬业,乐于奉献,热心服务群众,不计较个人得失,努力追求高标准、零差错,赢得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4.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哈斯巴彦尔同志基本情况
哈斯巴彦尔,男,蒙古族,1977年8月出生,2000年8月参加工作,内蒙古工业大学信息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中共党员,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任主任科员。
(三)哈斯巴彦尔同志的主要事迹
哈斯巴彦尔同志忠于职守、勤奋好学、任劳任怨地战斗在食品稽查工作的一线上,圆满、高质量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主动出击查办了一系列大案要案,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好评。2014、2015连续两年被评为 “先进工作者”,2015年被中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委员会评为“2014年度-201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优秀共产党员”。具体事迹如下:
刻苦钻研、勤奋好学
食品药品稽查工作的专业性较强,不仅要精通和运用好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综合素质。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食品药品稽查工作,该同志十分注重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践行“三严三实”、 “两学一做”专题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养,努力做“四讲四有”的合格共产党员;同时,注重业务知识学习,利用业余时间自费参加自治区党校法律研究生学习,在日常工作中注重收集整理相关法规性文件,参与《食品药品稽查执法手册》编辑工作,为全系统稽查执法人员提供稽查执法依据,对提高全系统稽查执法人员素质能力发挥积极作用。
主动出击,屡办大案
面对纷繁复杂的食品安全形势和变化多端的食品违法犯罪,该同志勇于担当,积极主动,发现和查办多起在全区有影响的食品类大案要案,涉案货值金额2亿多元。
2014年以来,该同志克服执法人员少、队伍新、任务重等困难,带领食品稽查支队的执法人员侦办食品、保健食品、餐饮服务各类案件69起,移送司法机关7起,取缔加工毒豆芽“黑窝点”1家,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6张,罚没款2.19亿元。查扣未经检验检疫肉类70多吨、伪造厂名、虚假标注面粉216多吨、过期全脂乳粉31.55吨、30余万元的过期食品、假冒名酒766箱。
该同志工作严谨、细致,办案始终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24字基本方针,坚持把每一个案子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检验。在办理的大量案件中,没有一起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撤销。
廉洁自律,坚守底线
稽查执法工作职业风险很大,既要顶得住压力,又要经得住诱惑。该同志在工作中,始终坚持不吃当事人饭、不要当事人钱、不收当事人礼的“三不”原则,坚决抵制金钱贿赂、人情事故,始终坚守不忘赤子初心,永葆忠诚本色原则,做到了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多年办理多起案件,没有发生被投诉举报事件。
无私奉献,勇于担当
哈斯巴彦尔同志既是一名甘于奉献、勇于担当的食品药品稽查执法人员,同时又是父母的儿子,妻子的丈夫,孩子的父亲,但他多年来一心扑在工作上,经常加班加点,兢兢业业,任劳任怨,默默无闻地奋斗在食品药品稽查执法战线上,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着“忠诚、干净、担当”的誓言。
公示时间:2016年12月5日—12月9日
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来访、来函、电话等形式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我们对反映问题者及所反映的问题将严格保密。
受理电话:6925466(考核培训奖惩处)
4501706(驻局纪检组)
4507123(人事处)
自治区评选推荐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
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