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意见》的通知
内发改费字[2014]1488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87号)和《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内卫发[2014]12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43家试点医院(名单见附件2、3)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试点医院减少的合理收入,将通过增加财政投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医疗机构运行成本予以补偿。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调整意见
2.国家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名单
3.自治区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名单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意见
一、价格调整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调整目标。取消药品加成,破除“以药补医”,建立完善补偿机制。通过增加政府投入,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强旗县级医疗机构成本核算和内部管理,降低医疗运行成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实现医疗机构不亏损和患者负担不增加的“双赢”目标。
(二)指导原则。
1.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对医疗机构收入总量增长幅度进行控制,确保收支基本平衡;对患者实际医药费用进行控制,确保总额不增加。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动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医学检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鼓励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收入。控制患者实际医药总费用不增长,调整医疗机构收入结构,控制不合理费用。
2.公益性原则。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落实政府责任,完善补偿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科学、高效、有序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保障群众享受安全、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价格调整内容和幅度
(一)补偿办法。按照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快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步伐,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与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同步推进,形成合理的分担机制,具体补偿办法由有关部门另文下达;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基本医疗报销范围,确保群众就医费用负担不增加。
(二)具体调整内容。
1.调整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提高劳动强度大、技术含量和风险程度高的医疗服务价格。具体项目类别包括: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项目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浮10%,手术治疗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浮20%,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浮50%。
2.调整部分临床检验类项目价格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类项目价格(核磁共震、CT),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0%。
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近期已调整过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点医院不再做调整。如:普通住院床位费、常规护理费等。具体内容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复函》(内发改费函[2014]243号)
4.蒙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关于规范蒙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4]1063号)。
三、价格调整的权限管理
目前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城市和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审批权限委托盟市政府管理。具体审批程序是由试点公立医院按照上述价格调整原则和内容,认真测算制定具体调整方案,经盟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实后,报行署、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结合试点公立医院临床医药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对于价格调整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听取医院、医保、患者等有关利益方的意见,认真分析,妥善解决,确保改革成效。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为保证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价格调整补偿机制起到效果,多方利益得到平衡,要切实加强试点医院诊疗行为管理,抑制不合理药械使用,将医院的公益性、基本医疗、医院管理、公共服务、运行效率、社会满意度等作为考核医院的重要指标。严格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医院总体工资水平和院长任免、奖惩等挂钩。严格控制高价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使用,确保基本药物与低价药使用率达到在65%以上。
加强对试点医院功能定位和发展规划的监管,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加强试点公立医院价格行为的监督,全面推进医院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对公立医院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