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29.12.2014  12:06

内蒙古自治区卫计委制定下发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等文件,把各项医药卫生改革任务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在公立医院改革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据悉,公立医院改革迈出新步伐。在国家确定的15个试点旗县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5个自治区级试点。确定 鄂尔多斯 市为国家级试点城市,乌海市、 通辽 市为自治区级试点城市,与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同步推进。  在基层医疗卫生综合改革方面,卫计委在2个国家级和13个自治区级基层综合改革联系点的基础上,启动嘎查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全覆盖工作。截至目前,落实项目资金1.2亿元,工程开工建设率96.74%,完工率84.27%。  同时,提升新农合保障范围和水平。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320元,全区参合人数达到1289万人,参合率为97%,超额完成国家目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门诊统筹制度,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报销。以盟市为单位,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控制等支付方式改革,全区有76个旗县探索实施了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  此外,今年9月,自治区卫计委制定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常用低价药品采购方案》,在公立医院采购、配送低价药品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并建立了违规企业约谈、通报和列入“黑名单”制度。目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大部分旗县成立了基本药物集中核算中心,并配备了周转资金,并能及时结算基本药物采购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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