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公职人员涉企事项登记报告办法》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公职人员涉企事项登记报告办法》。《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涉企行为,督促引导公职人员依规依法办事,保持清正廉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公职人员涉企事项登记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属于本办法所称公职人员。
公职人员经批准辞去公职、依法解除公务员身份或劳动聘用合同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公职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事项,包括下列情形:
(一)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四)以特定关系人或者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名义入股形式经商办企业;
(五)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活动;
(六)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七)其他从企业获取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公职人员每年应当集中报告1次上一年度涉企事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公职人员的涉企事项登记报告工作,各盟市负责本地区各级各类公职人员的涉企事项登记报告工作,做到应报尽报、不漏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