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首届全区公诉人与律师论辩大赛的通知
各盟市检察(分)院、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提高我区公诉人、律师的业务素质,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司法厅决定共同举办“首届全区公诉人与律师辩论大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赛目的
首届全区公诉人与律师论辩大赛是2016年检察机关加强公诉人出庭公诉能力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加强辩护律师执业素质建设的重要活动。举办首届全区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的目的是:积极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以实战练兵的方式,增强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出庭抗辩能力,提高公诉人、辩护律师的业务素质,增进公诉人、律师的彼此了解,构建良性诉辩关系,展现检察官、律师职业共同体的良好形象,通过比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二、大赛设置
关于本次论辩大赛的组织机构、赛程赛制、组队方式等详见《首届全区公诉人与律师论辩大赛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1)。
三、具体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精心筹备部署。本次公诉人与律师论辩大赛是自治区检察院和司法厅,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公诉人与律师队伍建设,展现检察官、律师职业共同体良好形象的重要创新举措。各盟市检察(分)院、司法局在接到通知后,要根据《方案》要求,迅速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参赛活动领导小组,共同协商,认真研究比赛规则,共同决定本地区论辩选手的选拔方式和组队方式。
二是积极组织,鼓励选拔比赛。根据《方案》要求,原则上鼓励各地通过组织本地区的公诉人与律师选拔赛的方式产生参加初赛、决赛的代表队。因此,要求各地在自治区院和司法厅的指导下,由各地检察院、司法局共同协商确定比赛形式、参赛方式等具体事宜,尽快组织本地区的公诉人与律师论辩选拔赛。对于组织选拔赛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向本次大赛组委会说明情况,并认真研究推选出能够代表本地区业务水平的公诉人、律师代表队。
三是加强培训,保证活动效果。各盟市检察(分)院和司法局要加强沟通协作,并同时加强对选手的培训和组织,必要时可通过友谊赛、表演赛、聘请专家进行指导等方式,保证选手的论辩水平和比赛的可观赏性。此外,各地要特别加强对选手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文明使用规范比赛用语等方面的培训,保证比赛取得预期效果。
四是及时安排,保证效率。为保证本次论辩大赛的初赛和决赛能够在8月中下旬如期举办,要求各盟市检察院和司法局抓紧行动,提早安排,务必于6月10日前结束本地区的选拔赛,并将选拔出参加初赛的公诉人、律师代表队名单上报大赛组委会。逾期不报者视为主动放弃参赛。
附件:1.首届全区公诉人与律师论辩大赛方案
2.论辩规则
3.评分标准
4.评分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16年5月3日
附件1
首届全区公诉人与律师论辩大赛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经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司法厅协商,决定共同举办“首届全区公诉人与律师论辩大赛”。
一、大赛目的
举办首届全区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的目的是:积极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以实战练兵的方式,增强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出庭抗辩能力,提高公诉人、辩护律师的业务素质,增进公诉人、律师的彼此了解,构建良性诉辩关系,展现检察官、律师职业共同体的良好形象,通过比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二、组织机构
自治区检察院、司法厅共同组成首届论辩大赛组委会,负责本次大赛的组织、领导工作。
组委会主任:李茂林 张德成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
主 任:马迎春
副主任:王新平 张彪 王向东 金毅力
成 员:陈雪梅 张莉 潘涛 呼和敖勒
自治区检察院、司法厅分别成立由分管领导、政治部门、具体承办部门(公诉处、律师公证处)及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大赛领导小组,负责大赛各项具体工作的联络、协调和组织实施。
三、大赛设置
(一)比赛形式
1.论辩大赛采取案例论辩的形式,辩题由大赛组委会研究,按照规则拟制和确定。拟确定3个比赛案例(初赛1个、决赛1个,备用1个),案例可涉及普通刑事犯罪、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辩题既考虑具有真实性、典型性、可辩性,又注意论辩的实践性、规范性、指导性和法治宣传效果。
2.辩题的提出方式:由大赛组委会办公室组织检察业务专家、优秀律师、知名学者以及组委会办公室成员研究确定比赛案例。
(二)参赛方式
1.组队方式
各盟市参加初赛、决赛的代表队,由各盟市检察院、司法局根据本地区公诉人、律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组队方式,原则上鼓励组织本地区的公诉人与律师通过选拔赛,选拔优秀选手组队参加初赛及决赛。每个地区组建公诉人、律师代表队各1支。
全区各盟市共组建公诉人、律师代表队各12支进入初赛。自治区院组建2支代表队,司法厅直属所组建2支代表队,直接进入初赛。
2.参赛代表队组成
每支代表队由5人组成,包括领队兼教练1人,正式队员3人,替补队员1人。
3.论辩赛角色确定
初赛、决赛每场比赛角色固定,公诉人代表队为控方,律师代表队为辩方。
(三)参赛资格
1.参赛公诉人为各级院公诉部门在岗的政法专项编内具有助检员以上法律职务的人员;
2.参赛律师为本地区律师事务所具有执业资格的正式律师。
(四)赛程赛制
论辩大赛设初赛和决赛两个环节。
1.初赛
初赛集中在呼和浩特举行,由自治区院队(司法厅直属所队)、呼和浩特、包头、呼伦贝尔、兴安盟、通辽、赤峰、锡盟、乌兰察布、鄂尔多斯、巴彦淖尔、乌海、阿盟、铁检(直属所)公诉人、律师代表队共28支(各14支)参加,进行一轮共14场比赛。采取现场打分制,依比赛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拔出公诉人、律师代表队各6支,进入决赛。
2.决赛
决赛在呼和浩特举行,由初赛选拔出的公诉人、律师代表队各6支参赛。共进行6场比赛,采取现场打分制,依比赛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决出最终团体奖项和个人奖项。
3.对阵双方及出场次序
初赛和决赛均在比赛前一天抽签确定对阵双方和出场次序。比赛按照抽签结果依次进行。
4.初赛和决赛分别使用不同案例辩题。
(五)评委选聘
初赛的评委拟选聘7人左右,决赛的评委拟选聘9人左右。评委从自治区政法委、检察业务专家、审判业务专家、知名律师、高校法学教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新闻媒体等人员中选聘。由自治区院和司法厅分别提名,组委会共同商议确定。应保证初赛和决赛的评委组成相对稳定。
(六)比赛奖项设置
1.论辩大赛分设公诉人、律师团体和个人奖项。初赛和决赛采取打分制,依比赛得分高低排序,最终决出公诉人、律师团体奖和个人奖(公诉人与律师分别排名)。
2.团体奖项:
团体一等奖2名,公诉人、律师代表队各1名
团体二等奖4名,公诉人、律师代表队各2名
团体三等奖6名,公诉人、律师代表队各3名
团体优秀奖16名,公诉人、律师代表队各8名
团体各奖项根据进入决赛各代表队决赛成绩按公诉人、律师代表队分别排序确定。成绩位列决赛第一的获得团体一等奖;成绩位列决赛第二、三的获得团体二等奖;其他各队获得团体三等奖。
团体优秀奖由参加初赛但未进决赛的代表队获得。
根据选拔赛的组织情况,为盟市检察院、司法局各颁发5-7名优秀组织奖。
3.个人奖项:
论辩大赛最佳辩手6名,公诉人、律师各3名
论辩大赛优秀辩手6名,公诉人、律师各3名
论辩大赛优秀选手24名,公诉人、律师各12名
论辩大赛优胜奖16名,公诉人、律师各8名
个人奖项根据进入决赛选手决赛成绩按公诉人、律师分别排序确定。成绩位列决赛第一、二、三名的获得“论辩大赛最佳辩手”奖;成绩位列决赛第四、五、六的获得“论辩大赛优秀辩手”奖;其他选手获得“论辩大赛优秀选手”奖。
参加初赛但未进决赛的选手中产生“论辩大赛优胜奖”公诉人、律师各8名(平均每支队有1名)。
所有获奖情况在比赛最后宣布。
4.决赛后举行总结表彰仪式,拟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司法厅有关领导为获奖团体和个人颁奖。
四、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
2016年4月完成论辩赛前期准备工作,成立组委会,制定方案和评选规则。
4月中下旬自治区检察院与司法厅共同下发比赛通知,确定组队方式、赛程赛制、比赛地点、比赛规则等事项。
(二)上报名单
各盟市检察院和司法局应于6月上旬将本地区选拔出参加初赛的公诉人、律师代表队名单上报大赛组委会,自治区院、铁检分院代表队和司法厅直属所代表队在6月上旬前完成组队,将名单上报大赛组委会。
(三)初赛、决赛
8月中下旬举行初赛和决赛。初赛前一天抽签确定出场顺序和对阵双方。初赛共14场比赛,分两天进行(每天上午4场,下午3场)。
决赛共6场比赛,于初赛后的第三天举行。决赛前一天举行抽签确定出场顺序和对阵双方。决赛当天上午举行4场,下午举行2场。
附件2
论辩规则
一、论辩流程及用时规则
(一)比赛流程
1.论辩赛采取团体对抗形式,每队3名辩手,公诉人代表队为控方,律师代表队为辩方,辩题于赛前提前下发。
2.比赛前一天抽签确定参赛对抗分组和出场顺序,相同顺序号的公诉人代表队和律师代表队为一组,按所抽取顺序号出场。
3.辩论开始前主持人简要介绍规则。
4.比赛共分四个阶段,立论阶段、提问阶段、自由辩论阶段和总结陈词阶段。
5.每组论辩完毕后,选手退席,各评委独立给出评分,填入评分表后,统一亮分或由主持人宣读评委打分后,交给计分员,进行计分、审核工作。
6.除前三组外,每组选手论辩完毕后,由主持人宣布上一组选手得分。前三组选手得分在第四组选手论辩完毕后宣布。
(二)用时规则
每场辩论总用时(26分钟)
1.立论阶段(6分钟)
双方一辩发表各自公诉意见或辩护意见,时间各3分钟,首先由控方发言。
2.提问环节(6分钟)
(1)提问由控方开始,发问顺序为控方二辩、三辩、一辩,分别选择辩方任一位辩手进行提问。
(2)辩方进行提问,发问顺序亦为辩方二辩、三辩、一辩,选择控方任一位辩手进行提问。
(3)提出的问题不能重复,选择的答辩者不能相同,答辩者不能回避问题,必须正面回答。每轮提问各提一个问题,每个问题提问时间20秒,回答时间40秒。
3.自由辩论(8分钟)
双方辩手交替发言,首先由控方开始,每位辩手发言不得少于2次,每方累计计时4分钟。
4.总结陈词(6分钟)
双方三辩进行总结发言,每方各3分钟,首先由控方发言。
二、辩论综合规则
1.参赛选手须讲普通话,发言应起立。
2.公诉人代表队选手统一着检察制服并佩戴检徽,律师代表队选手统一着律师袍。
3.选手场上论辩相互称谓为“控方”、“辩方”,不使用“对方”、“辩护人”、“公诉人”等不规范用语。
4.控辩双方选手应在主持人指挥下交替发言。选手发言计时从主持人宣布“请某方发言”后开始,每轮均由控方先发言。除自由辩论外,在选手用时尚余30秒时,计时员以一次短促铃声提醒;用时计满时,计时员发出两次短促铃声,选手必须停止发言。
5.自由辩论阶段,控辩双方选手自动轮流发言,每位选手发言次数不得少于2次。发言选手落座后为对方选手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若有间断,累计计时照常进行。一方时间用完,另一方可继续发言,或向主持人示意放弃发言。
6.控辩双方不得就案件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问题等提出异议,也不能将诱供、刑讯逼供等作为辩论理由,不能用冤案、假案、错案等作为辩论结论,要维护司法机关形象。
7.场上论辩应使用文明语言,不得使用讽刺、挖苦对方的语言、动作,不能使用诋毁司法机关、司法制度和政治制度的语言。
8.比赛过程中发现对方违规,不得在场上指出,可在辩论结束后立即向工作人员提出,由评委处理。
附件3
评分标准
一、总规则
1.每场比赛中,每名选手满分100分,团队配合满分100分,三名选手总分与团队配合得分相加为团队总分,团队总分满分400分。
2.个人得分和团队配合得分的计算方法为,在各位评委的打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其余评委打分的平均分为最终得分,分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二、个人得分部分(满分100分)
(一)思维逻辑(20分)
立意明确、能否从多角度、多层次分析、理解、认识辩题
(二)辩论技巧(30分)
是否有层次性、条理性。论证是否有说服力、是否充分、合理、详实。
(三)语言表达(20分)
辩手是否语言流畅、表述清晰、透彻、简洁、明了。
(四)辩风(10分)
辩手表情、手势是否恰当、自然、大方,不强词夺理,尊重对方,尊重评委和观众。
(五)综合印象(20分)
是否反应敏捷,从容应对;表现稳定心态和良好素质;仪态着装合理,大方自然。
三、团体配合得分部分(满分100分)
队内三名选手观点一致,相互配合,互为补充,论点、论据与论证过程不出现相互矛盾之处。
附件4
评分表
场次: (控/辩)方
个人得分 | 团体配合得分 | 团体总分 | ||||||
| 满 分 | 一 辩 | 二 辩 | 三 辩 |
| 满 分 | 得 分 | 得 分 |
逻辑思维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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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一致 、 相互配合 、 互为补充 、 互无 矛盾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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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技巧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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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表达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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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辩风 得体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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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印象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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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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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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