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食药监法〔2017〕96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91号)第二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的规定,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要求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在2015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和修订后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一)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或者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不适当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宣布废止。
(二)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修改,但主要制度和措施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制定机关修订后重新发布。
(三)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或者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四)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次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或者涉及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中取消或者调整的政策措施的,应当宣布废止或者修订后重新发布。
(五)规范性文件存在制约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要求清理。
(六)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2年的,应当宣布失效;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制定机关修订后重新发布。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继续有效。
三、具体要求
(一)此次全面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处室进行清理。清理工作务于2017年5月15日前完成,清理结果送法制处。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将向社会发文公布,明确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可延长五年,但施行未满2年的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四)此次全面清理工作结束后,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组织实施
此次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由法制处牵头组织实施,各处室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不留死角,确保清理工作保质保量顺利完成。清理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2017年度法制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联 系 人:秦书真
联系电话:4507109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清理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