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出台《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
近日,内蒙古区出台了《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就贫困人口、贫困嘎查村、贫困旗县在2020年以前有序退出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强调,贫困人口、贫困嘎查村、贫困旗县的退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要及时退出,新增贫困人口或返贫人口要及时纳入扶贫范围,严格执行退出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档案完整、结果公正。贫困人口退出必须实行民主评议,贫困嘎查村、贫困旗县退出必须进行审核审查,退出结果公示公告,让群众参与评价,做到全程透明,强化监督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注重脱贫质量,坚决防止虚假脱贫,确保贫困退出反映客观实际、经得起检验,确保脱贫结果真实可信。
《意见》指出,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贫困嘎查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以“十个全覆盖”为主要内容的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和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原则上贫困嘎查村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即可退出。贫困旗县包括国家重点贫困旗县和自治区重点贫困旗县。贫困旗县的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原则上贫困旗县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即可退出。
《意见》强调要严格退出程序。贫困户退出要经过民主评议、嘎查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核实、村内公示、公告退出四步,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告退出,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并报苏木乡镇备案。贫困嘎查村退出要经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年度贫困嘎查村退出计划,对拟退出的贫困嘎查村入村调查、摸底核实,确定贫困嘎查村退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告退出,并备案。贫困旗县退出要经贫困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照贫困发生率下降情况,并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等综合因素,提出退出申请,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贫困旗县退出申请,组织相关力量,对照退出标准,进行初审,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初审结果,组织相关力量,对拟退出的贫困旗县开展专项评估核查。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由自治区政府批准退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评估检查符合退出条件的,由自治区政府批准退出。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贫困退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因地制宜、因人因户施策,切实做到领导工作实、任务责任实、资金保障实、督查验收实。要把贫困退出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自治区对盟市、旗县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内容。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科学确定脱贫摘帽时间,不得层层加码。要紧盯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该退出的及时销号,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定期开展“回头看”,确保既不漏掉真正的贫困人口,又不能把非贫困人口纳入扶贫对象。要加强跟踪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退出机制实施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贫困户、贫困嘎查村、贫困旗县退出后,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和自治区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对按计划脱贫摘帽的贫困旗县自治区给予奖励。盟市也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