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食药监〔2017〕195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6〕59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方案的通知》(食品药品监法〔2016〕148号)精神,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独特优势和作用,结合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法律顾问制度
(一)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积极推行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旗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配备或聘任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旗县级以上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苏木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二)建立健全法律顾问机构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法律顾问室,顾问办公室主任由法制处处长兼任。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室可与机关法制科合署办公。选聘适应工作需要的法律顾问,明确相应的法律顾问工作人员,进一步健全法律顾问制度。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要结合实际,在相关内设机构设立法律顾问室,采取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延伸法律顾问服务,资源共享的法律顾问工作模式。
(三)做好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法律顾问应当从德才兼备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较高知名度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包括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和其他法律专家中选聘。选聘工作应当按照法律顾问人选所在单位推荐、选聘单位组织考察和审查决定的程序进行,也可以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和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确保选聘的法律顾问真正能够适应法律顾问工作要求。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2.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或者公职律师证,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3.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4.熟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则,了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业;
5.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6.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及其法律顾问机构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下列事项,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参与:
1.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2.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咨询论证;
4.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的咨询论证;
5.行政、民事涉诉法律事务及非诉讼法律事项的处理;
6.重要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法律文书和对外协商、谈判重要文件的法律审核;
7.重大事项食品药品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
8.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服务;
9.重大涉法信访事项;
10.执法监督评查和法治宣传教育;
11.其他需要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的事项。
法律顾问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职,注重质量、讲求实效,依法办事、维护法治,认真负责地履行好所担负的责任。法律顾问不依法认真履职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公职律师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职律师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供职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领取公职律师证,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旗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设立公职律师。
(一)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公职律师为本单位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1.为重大决策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食品药品法规和规章的起草、论证工作,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和审议工作;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6.参与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宣传工作;
7.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担任公职律师的条件
1.供职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公职人员;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具有两年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法律事务工作经历;
4.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年度考核评定称职以上。
(三)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制定的律师管理规章制度、行业规范;
2.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在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律师法规定的权利;
4.接受本单位及上级单位的执业管理,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根据指派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5.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组织的公职律师业务培训;
6.按证件换发程序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担任公职律师工作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7.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
8.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及从事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9.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四)公职律师的管理
1.管理体制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职律师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承担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职律师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并接受司法部门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设在法制处,办公室主任由法制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参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决策。
2.管理职责
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人事部门履行以下职责:审核公职律师申请,报请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办理公职律师的年检考核工作,出具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等次意见;组织公职律师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的业务培训及其他专业活动;对公职律师违反公职律师义务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统一组织调配系统内公职律师处理重大法律事件。
公职律师所在机构(处、室、局、科、股)负责对公职律师的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业务水平、专业特长等情况出具鉴定意见,协助法制机构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业务管理,并负责公职律师的执业申请、年检考核的初步审查,以及终止执业等建议的提出。
(五)公职律师证书的申领和管理
1.公职律师证书的申领
公职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经本人所在部门同意,自愿向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法制机构提出领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法制机构经审核拟定拟担任公职律师名单,征求同级人事机构意见并报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确定拟担任公职律师名单。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将本级拟担任公职律师名单等公职律师申请材料报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汇总盟市级以下拟担任公职律师名单等公职律师申请材料,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报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合格的,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公职律师证书核发之日,即为担任公职律师之日。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经本单位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向司法部提出公职律师领证申请。经司法部考核合格的,由司法部向其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1)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担任法律顾问满15年;
(2)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获得其他相应学位;
(3)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公职律师证书和管理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职律师证书的管理。公职律师证书仅限本人执业时使用。公职律师应当妥善保管证书,防止遗失、被盗和损坏。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公职律师应当及时报告所在部门及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补办或者换证。
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律师年检考核。办理年检考核时,公职律师应当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由所在部门出具对公职律师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等执业情况鉴定意见,以及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意见后,一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协助人事机构出具最终年度考核意见,提出考核等次(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建议,并负责将公职律师的考核意见及年度执业情况报送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
公职律师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不宜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由公职律师所在局提请司法行政机关注销或者吊销公职律师证书。公职律师被开除、被辞退、调离、辞职,或者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应当终止执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要将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本单位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
1.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
2.起草、论证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党内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3.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二)抓好队伍建设
加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建立健全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队伍。
(三)加大保障力度
切实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经费保障和硬件保障工作,为开展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办案装备,确保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的顺利开展。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要对公职律师的管理、培训以及开展执业活动给予支持、帮助和鼓励;要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自治区局经有关机关批准后,设置公职律师专项岗位津贴。有条件的盟市,经有关机关批准,设置公职律师专项岗位津贴。公职律师申请办理公职律师证书、进行年检考核、开展执业活动等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加强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的宣传,使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了解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独特优势和作用,为有效开展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