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食药监药化生〔2016〕155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发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通知

01.08.2016  16:37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和《关于延长<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94号)要求,经对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等5家医疗机构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实施现场检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名单附后)。请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审批使用范围开展诊疗业务。

 

附件:核发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22日

附件: 核发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