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民政局:完善养老惠老和特殊人群服务体系 助力“十项工程”稳步推进

09.06.2016  02:54

  庆祝自治区成立70周年兴安盟本级“十项工程”实施以来,兴安盟民政局按照盟委行署有关要求,深入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核心理念,细化方案、主动作为、迎难而上,急百姓之所想、解百姓之所惑、助百姓之所困,为兴安百姓最大限度地创造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进一步提升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养老机构发展迅速。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兴安盟现有公办社会福利院(养护院)6所、床位731张,区域性敬老院8所、床位1200张,旗县市中心敬老院4所、床位650张,乡域敬老院7所、床位350张,社区日间照料中心34个、床位419张;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到29家,床位2136张;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家园21处、床位1856张;建成12349便民为老服务信息平台2处。新建8000平方米的盟社会养护院1所。以上各级各类养老机构总床位数7342张,与2010年相比增加5096张,年均增幅24%,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31张。

  孤儿、“三无”人员生活水平逐年提高。全盟孤儿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截至2015年底月人均分别为1644元和1239元,分别比2010年提高944元和739元,年均分别增长8.6%和6.7% 。“三无”人员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截至2015年底月人均分别为1098元和820元,分别比2010年提高398元和320元,年均分别增长9%和10.6%。新建了1所7460平方米的盟儿童福利院。2015年,对考入本科和专科学校的6名孤儿分别给予了4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老龄事业不断发展。为老服务内容不断丰富,对全盟80岁以上高龄老人全部发放了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8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300元。对23.1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了优待证,可凭证享受乘车、就医、旅游等10多项优惠待遇。开展了敬老“孝星”评比表彰工作,对全盟202名荣获全区敬老“孝星”先进个人给予了表彰奖励。不断加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全盟共发展各级各类老年协会组织1220个、建设老年活动中心824处,发展老年大学6所,有学员659人,使老年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成为现实。

  城乡低保保障和五保户供养标准提升,2016年,按12%的增长幅度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五保户供养标准,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分别提高55元和363元,分别达到512元和3385元;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提高689元和421元,分别达到6427元和3928元。

  各项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2016年第一季度,兴安盟城市低保人数达到44994人,共发放资金5245万元;农村牧区低保人数达到120149人,共发放资金6751.08万元。全盟现有农村牧区五保对象5650人,其中集中供养723人,分散供养4927人,共发放资金536.2万元。第一季度拨付旗县市临时救助资金974万元,拨付医疗救助资金3566万元。为进一步推进“十项工程”中“政策暖心工程”深入实施,盟行署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优惠政策》(兴署字[2016]55号和《兴安盟老年人优惠优待政策》(兴署字[2016]54号,两项政策分别于印发之日起和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为了让政策暖心工程落到实处,兴安盟民政局注重加强督导检查,抽调精干人员在盟行署工作组的统一领导下深入各旗县市进行专项督导,对照政策规定认真检查,防止留形式、走过场。深入宣传教育。在新闻报道、报纸刊登宣传教育的同时,还将印发传单、制作宣传标语等在车站、广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进行宣传,真正让暖心工程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及时进行“回头看”。局领导和驻局纪检组人员将采取不打招呼、不定时间、不约地点等形式深入相关单位和服务窗口进行突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对一时整改不了的将实行挂账销号,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确保让暖心工程真正温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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