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办法出台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记者 张昊文) 3日,本报刊登了《我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落地”》一文,引起了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的关注。不少中小学教师致电本报咨询:内蒙古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后,职位及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有哪些变化?中小学校原有具备相应教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将如何过渡到新的教师职称制度体系?
5日,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回应,内蒙古此次实施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同时,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在中小学教师中增设正高级职称是此次改革的一大亮点和突破,也是此次内蒙古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一项重大的政策调整。
此外,为做好此次改革工作,实现人员平稳过渡和政策有效衔接,日前,内蒙古就中小学校原有具备相应教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过渡到新的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工作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办法》(以下简称《过渡办法》)。
《过渡办法》明确过渡人员范围为自治区在编、在职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其中,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中小学教师已按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要求完成人员过渡,不在此次人员过渡范围。《过渡办法》为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按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高职低聘)的人员,按现聘任岗位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中的对应岗位;保留原专业技术资格,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岗位聘用有关规定择优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