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为非公经济发展降门槛减税负拓渠道
7月25日, 内蒙古日报 全文刊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延伸阅读:当日下午,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自治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就《若干规定》作专题发布和政策解读。发布会上,自治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副秘书长冯任飞首先就《若干规定》作了总体解读。
一、《若干规定》出台的背景和目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2013年6月,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内政发[2013]61号)。文件出台以来,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达到163万户,非公有制经济创造了64%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5%以上的社会就业、68%以上的财政税收、占500万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57%以上,对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特别是下行压力持续加大,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若干规定(试行)》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期间出席民建、工商联联组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内党发[2016]9号),决定对《若干规定(试行)》进行修订。这次修订,主要围绕解决降低准入门槛、减轻税费负担、拓宽融资渠道、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问题,在扩大民间投资、推动“双创”发展、培育发展新动能等方面,拿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有力保障。
二、修订《若干规定》的主要原则:一是坚持效力只增不减。在全面总结原“70条”政策试行效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扩大政策效力。政策设计上力求“上限”,最大限度地放大政策效应;政策落实上力求“下限”,切实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二是统筹发挥政策合力。将中央政策与我区实际相结合,统筹非公有制经济、优化结构、民间投资、创新创业、补齐短板及投融资、放管服等领域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补充、新增一批政策条款,形成一套统一、完整、有效的政策体系。三是着力激发内生动力。将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相结合,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到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上,着力培育非公经济内生增长动力和活力。四是有效提升政策执行力。
针对企业反映有些政策原则性强、执行力弱、“好看不好用”,进而导致“政策悬空”、难以落实等问题,修订政策重点在落地见效上下功夫,对政策条款的适用范围、支持标准、资金额度和办理时限等方面尽可能予以明确,使执行者和受益人都一目了然,避免了政策落实的曲解走样、推诿扯皮。
三、新修订《若干规定》的主要特点。一是落实一个“宽”字,确保政策设计的公平性。中央一再强调,要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非公企业仍然面临很多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问题。《若干规定》首先从“放宽准入条件”入手,不再重申经过商事制度改革已经固定下来的10个条款,新增加4个条款,明确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准入标准。着手制定负面清单,使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坚决取消对非公有制经济和民间投资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同时实行普惠性金融、财税、价格、收费、土地等政策,以确保非公企业在市场准入条件、资源要素配置、政务管理服务等方面,享受与国企同等的“国民待遇”,一视同仁地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二是强调一个“准”字,体现破解难题的针对性。《若干规定》更多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聚焦薄弱环节和制约因素,强调政策的精准度和指向性。重点针对非公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制定了信贷、担保、上市、发行债券、抵押质押等政策措施;针对非公企业投资动力不足、投资能力减弱问题,制定了投资促进、财政奖补、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针对政策措施不落地、服务保障不到位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登记、项目核准(备案)及用地、环评、施工等审批要求,并建立了投诉和追责制度。相关政策共52条,在《若干规定》中占比接近70%,旨在拿出一些含金量高、务实管用的实招、硬招,切实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松绑、解套。 三是凸现一个“新”字,明确创新发展的导向性。《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非公经济的发展方向,就是要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基础上,以鼓励、支持非公经济创新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双创”发展。特别是新增的17条,目标直指非公有制经济创新发展。通过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积极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创建地理标志产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以及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等政策支持,使非公有制经济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条边疆民族地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可行道路。四是突出一个“实”字,提高服务保障的实效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否更好地发挥服务保障作用,是让基层和企业真正享受到政策红利的关键。《若干规定》通过财政多予、税费少取、优化环境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将有效降低非公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特别是在结构性减税清费、降低用地成本、减少检查评比等方面,力争走在全国前列。在强化金融服务方面,各级政府要建立与金融机构定期协调协商机制,按照“一企一策”解决好重点民营企业暂时性资金紧张等问题;在加大财政支持方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重大项目用地、用电、税费等政策支持;在优化发展环境方面,对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或离岗创业给予政策激励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