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交通厅原纪检组长刘宝军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6.05.2016  18:55

    5月24日下午,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内蒙古交通厅原纪检组长刘宝军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刘宝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查封、扣押、冻结其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共计人民币277.77605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刘宝军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悔罪,接受法庭宣判,至于是否上诉,将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案件详情: 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刘宝军在担任内蒙古纪委(监察厅)纪检监察三室副主任、内蒙古纪委(监察厅)效能室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91.73105万元。利用本人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家人收受请托人财物折合人民币86.0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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