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修订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7类人可获援助
2008年,内蒙古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程序以及管理进行了明确。今年11月30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新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那么,新《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如何调整?就业困难人员又该注意哪些事项?
扩大认定范围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持有《残疾证》并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镇残疾人;经申报确认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具有内蒙古户籍,毕业3年以上仍未就业的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针对新旧《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标准,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就业管理处主任科员金小龙表示,此次出台的《办法》扩大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即把具有内蒙古户籍,毕业3年以上仍未就业的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了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规范认定程序
对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来说,办理认定申请该走哪些流程、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成为了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进行了重新规范。具体内容包括:符合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均需持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户籍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未设立社区的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申请,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
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各类申请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需出具以下材料: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和人社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完全失去土地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材料;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零就业家庭认定审批材料;连续失业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经3次以上职业介绍仍未就业证明;具有内蒙古户籍,毕业3年未就业的蒙古语授课和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均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等证明材料,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认定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相关证明资料。
此外,《办法》还对各个环节的办理时限进行了明确,即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7种情形将被注销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要求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这就意味着,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一旦出现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将不再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具体包括:入学、服兵役、死亡、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终止就业需求或3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从失业登记之日起3个月未与登记机构联系的;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采访中,金小龙告诉记者,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还增加了各级部门对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监督管理责任。主要内容为: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和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监督考核制度,确保就业援助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撤销认定,依法追缴其不应得的各项就业援助补贴资金;相关部门在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过程中违反规定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张学博 党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