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10.07.2015  13:10

   本网讯(记者 范悦怡) 7月10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人民政府令第215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军队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事项进行了规范明确。《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其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负担的以外,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职责和义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八一”建军节、春节期间,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安排对家庭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进行慰问。

  同时,《办法》对8类抚恤优待对象享受的抚恤优待政策内容、标准条件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责任编辑 张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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