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18.08.2015  19:04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精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7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转发国办发〔2015〕30号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自治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实施要求。

   一、医疗保障体系是一个什么样的布局?医疗救助制度起到效果是怎么样的?

  答: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目前大体是这样一个构成,首先是基本医疗保险,接下来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最后是医疗救助制度。其中,医疗救助发挥基本的底线保障,对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进行保障,医疗救助是处在我们国家整个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最后一个环节,这是医疗救助的定位。

   二、《通知》在什么背景下提出来的?重点要解决什么问题?

  答:第一,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民政部的决策部署来看,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救助,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改革要求,在2014年国务院出台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里也明确了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内容、方式、程序等,所以出台这个文件,就是为了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的实际举措。

  第二,从解决困难群众的大病难题来看,大病医疗是目前最为突出的民生难题,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对于困难群众产生的影响更加突出。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完善相关制度,规范这项工作,积极破解困难群众大病保障难题。

  第三,从进一步明确今后的工作方向来看,这些年随着医疗救助工作的推进,特别是2012年开展的重特大医疗救助试点后,全区各地也在积极探索,创造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做法。文件的出台,就是对各地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提炼和上升,转化为政策性规定,指导下一步工作。为此,民政部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五个部门起草了《意见》的送审稿,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正式印发。自治区也结合自身实际,在广泛调研和听取相关厅局、盟市民政部门意见后,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三、《通知》中有哪些亮点?

  答:一是完善医疗救助方案,扩展对象范围,从重点对象要逐步拓展到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低收入救助对象,自治区明确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即家庭人均月或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逐步将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二是合理资助参保参合,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A、B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

  三是加强资金筹集与管理使用,明确盟市、旗县(市、区)两级配套比例,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不足部分由旗县(市、区)兜底。自治区将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对各地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医疗救助管理服务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分配挂钩。

  四是建立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专项基金,要求各地依托各级慈善总(协)会和慈善组织多渠道筹资,建立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专项基金(资金)。

  五是创新救助方式,要求各地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开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明确保障范围、赔付比例、年度最高赔付限额,进一步简化理赔手续,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

  六是加强与社会组织的有效衔接,要求各地搭建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网站),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救助对象的受理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救助对象需求信息及时上传平台供社会组织查询和筛选。各地民政部门也可在门户网站或政府网站民政栏目中增设慈善总(协)会、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相关援助政策内容的链接。

   四、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

  答:(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五)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还包括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统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五、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答: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六、医疗救助采取哪些方式,救助标准是什么?

  答:(一)资助参保参合。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统称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C类低保对象原则上不予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

  (二)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研究确定。

  (三)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

  (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

  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给予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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