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于2016年1月23日召开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闭幕
会议决定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于2016年1月23日召开
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5日下午在呼和浩特闭幕。会议决定,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于2016年1月23日在呼和浩特召开。
受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君委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呼尔查主持会议,副主任邢云、赵忠、杜梓、杭桂林、吴团英及常委会委员出席会议。自治区副主席王波列席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传染病防治条例》《包头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15年全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呼伦贝尔市等七个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并为新任命人员李岩碧、徐雪峰、尹国惠颁发了任命书。
会议指出,本次会议通过的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体现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新要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公民权益保护作出了具有前瞻性的规定。全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这两件法规的实施准备工作,加强宣传引导,确保法规顺利实施。
会议强调,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区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的报告。会后,“一府两院”要落实好人大监督意见,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为目标,按照司法规范化的要求,对存在的不足立行立改,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经过全面分析和论证评估,本次会议作出了《关于确定呼伦贝尔市等七个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这是我区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会议要求,各地人大要切实担当责任使命,按照自治区党委把好政治关、程序关、规范关、质量关的要求,不断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立法权尽快落实。
本次会议还表决通过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会议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筹备、精心组织,高标准、严要求地做好会议的筹备工作,确保会议顺利召开。 (记者 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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