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公开丨内蒙古发改委晒出权责清单:保留33项

28.11.2015  16:43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为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统一要求,今年以来,自治区发改委对本级的行政职权进行了全方位的清理、调整、优化,编制了权责清单进行公示,此次公示的权责清单由原来的39项调整为33项。

    目前,自治区发改委已将权责清单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记者从该权责清单看到,在自治区发改委保留的33项权责中,对市场、价格等相关权责的规定占据重要位置。其中第10条明确保留了对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行为的处罚,规定自治区发改委对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责任包括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告知责任、决策责任、送达责任、执行责任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下一阶段,在充分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自治区发改委将对权责清单以及正在编制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服务指南做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使清单更加合法合理、科学规范,真正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法定职责必须为”,助推法治型、服务型、廉洁型政府建设。(记者 王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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