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取消医保“两定机构”资格审查

07.04.2016  10:53

  原标题:我区取消医保“两定机构”资格审查

  4月6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等相关要求,内蒙古决定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简称“两定机构”资格审查),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并逐步建立起“宽进严出”的动态管理服务机制。

  据了解,取消医保“两定机构”资格审查,将简化定点医药机构的确定环节,有利于将更多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便利服务。今后,内蒙古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可根据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需要、条件以及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实地查验合格的,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按照协议内容提供医药服务。内蒙古明确,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遵循服务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协议,对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视违约情形,可以采取拒付费用、限期整改、终止协议等措施予以处理。同时,严格考核制度,定期不定期对签约医药机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等次以上的续约;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的续约,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或拒绝整改的取消续约资格。对严重违反约定、拒不接受医疗保险部门合理处理结果或存在违法行为的终止协议。终止协议和取消续约资格的2年内不得申报签约。(文/本报记者张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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