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启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
内蒙古启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 关爱保护专项行动
杜绝农村牧区 留守儿童无人监护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首席记者 张昊文) 昨日,记者从内蒙古民政厅获悉,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综治办等部门日前决定,从即日起至2017年底,在全区联合开展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力争到2017年底,将所有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
内蒙古民政厅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旗县级民政部门同时将花名册通报给当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会同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责令其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部门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各级教育、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
内蒙古民政厅等要求对正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公安机关要就近将其护送至其他近亲属、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继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留守儿童父母,及时向临时监护照料主体通报联系情况。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
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具有对留守儿童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或者遗弃致使留守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涉嫌遗弃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好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职责,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