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多部门联合共建社会信用体系

16.09.2015  11:20

[ 导读 ]15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信息公示与共享工作推进会在内蒙古工商局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等相关单位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本部门信息公示与共享情况做作介绍。

  15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信息公示与共享工作推进会在内蒙古工商局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等相关单位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本部门信息公示与共享情况做作介绍。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副巡视员利军介绍,目前《条例》规定的工商部门公示信息、企业自主公示信息等功能已上线运行,实现企业利用互联网公示年报和即时信息,工商部门公示信息、抽查管理企业信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敏感词库管理、协同监管平台、电子地图展现以及政府各有关部门信息公示于共享功能。运行状态良好。

据悉,2014年10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线运行,截止9月10日,公示系统可查询各类市场主体信息9853万条,工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案件1624件,有64800户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优惠政策的享有、财政资金补贴资格、评优评先、信贷支持等工作中都将受限制,使得单位生产经营和个人生活的社会经济活动极难开展,接受"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罚。

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常军政指出,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举措。需要协调联动,形成部门企业信息公示与共享工作合力。同时各部门各单位要联合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加大失信行为披露和 曝光 力度,形成"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良好社会气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为内蒙古经济发展做出新贡献。

据了解,2014年8月,国务院出台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明确要求各地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进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建设。同时规定各有关部门依照条例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责任编辑:赵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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