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居住证成流动人口办理多种业务唯一凭证

05.03.2018  12:41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记者齐晓英) 3日,内蒙古公安厅官方微信发布信息称,从2018年3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不再为流动人口出具“暂住证”“暂住证明”“居住证明”和“居住凭证”等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居住证成为流动人口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业务的唯一凭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六项基本公共服务+六个便利”。

  一、居住证的性质。《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是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件。

  二、流动人口暂住登记。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也是申领居住证的基础,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地区居住3日以上的,由本人或由其他登记责任人(单位)向实际居住地管辖派出所或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申报暂住登记。

  三、居住证的受理机构。全区公安(边防)派出所和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是申请办理《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的受理机构。我区103个旗县(区)每旗县(区)至少有一个居住证受理机构进行居住证办理,各盟市根据实际情况,在流动人口聚集区、各分局办证大厅等均已设立,目前全区共有693个受理机构。

  四、居住证的受理范围。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实际居住地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向居住地受理机构申请办理《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一)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六个月以上;(二)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

  五、申办居住证所需材料。申领《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应向居住地受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受理机构现场拍照)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六、居住证签注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受理机构进行签注。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七、居住证收费规定。公民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收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八、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和便利。《意见》中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各项便利以及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受的权利及便利。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实施意见》要求,科学制定具体措施、办法,确保居住证持有人的有关权利落到实处。

  据了解,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受理机构进行签注。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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