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打出“组合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新华网呼和浩特2月19日电(记者刘懿德)加强诚信政府建设、清理涉企业收费、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日前打出“组合拳”, 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根据该通知,内蒙古将坚持市场准入平等,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推行跨部门联合执法,坚决避免多头执法,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诚信政府建设,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清理涉企业收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由国家和自治区依法设立之外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收取。
同时,加强刑法司法保护,依法坚决打击利用项目审批、资金扶持等职权索贿、受贿的职务犯罪。切实破解立案难,畅通公、检、法机关涉企案件立案化解渠道。
该通知还要求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创新研发的资金设备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要为企业预留必要的资金和账户,不得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对涉企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可以咨询统战部门、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逮捕、起诉条件,对企业负责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做到慎捕慎诉慎判,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社会危险性不大的,一般不批准逮捕。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建议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确需采取羁押措施的,要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同时,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准确区分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从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等方面准确合理认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避免以刑事责任代替行政、民事责任。对企业涉嫌行贿犯罪的,准确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对于具有情节较轻、对办理受贿案件起关键作用的、因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而不得已行贿的、具有认罪认罚情形的,依法从宽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和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
该通知要求强化法律监督,加强对涉企业及企业家刑事立案及侦查活动的监督,防止和纠正涉企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刑讯逼供、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审限变更的全面管控,有效控制民商事案件审限,坚决防止因案件审理时间过长而使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以拖欠民营企业债务案件为重点,持续推进执行集中攻坚,不断提升合同执行效率、效果。加强涉企财产刑执行情况的监督。严厉打击侵害企业财产权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重点监督违法执行、不履行执行职责的案件,以及涉及政府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案件。